1.《出生医学证实》;2.父母一方的住民户口簿;3.成婚证;4.非婚生育解释;5.亲子判定证实;6.邦(境)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实和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实翻译件;7.父母及儿女回邦利用的护照或《中华邦民共和邦游览证》;8.《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》。
再造儿户口申报正在其出生后三个月内,再造儿父母需带上出生证、再造儿父母的成婚证、再造儿父母的户口本、再造儿父母的身份证,到父母得户口所正在地户籍罗网部分料理。
1.《出生医学证实》;2.父母任逐一方的户口所正在地户籍罗网部分料理;3.非婚生育解释;4.亲子判定证实(该资料随生母申报的无需供给);5.邦(境)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实和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实翻译件;6.父母及儿女回邦利用的护照或《中华邦民共和邦游览证》;7.《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》。
1.收养人书面申请;2.收养人住民户口簿、住民身份证;3.民政部分出具的《收养公证书》。料理时限:马上办结仍无法确定是否可办的或涉及异常环境的,可致电各分县局户政大厅电话接头。
桂林市公安局人丁料理支队接头电话秀峰分局,叠彩分局,七星分局,象山分局,雁山分局,临桂县局,阳朔县局,平乐县局,荔浦县局,恭城县局,永福县局,龙胜县局,灌阳县局,兴安县局,全州县局,灵川县局,资源县局。